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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黃色三角形錠劑壹粒(驗餘淨重零點肆肆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3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經警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黃色三角形錠劑1粒(驗餘淨重0.4426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得資參照。
經查:被告於96年4月14日晚間11時許在臺北市○○路某舞廳內施用第二級毒品,嗣經警於翌日凌晨0時40分許在臺北市○○○路○段360號查獲,並扣得黃色三角形錠劑1粒。
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96年度毒聲字第38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3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調取該號偵查卷宗核閱屬實。
而該粒黃色三角形錠劑確係MDMA,此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屬實,有航藥鑑字第0960495號鑑定書在卷為證。
而MDMA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是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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