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1978,2007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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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刑後所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理 由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減刑後所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素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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