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1997,200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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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之6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毒偵字第1191號、96年度聲沒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Phencyclidine之圓形錠劑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陸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員警於民國96年3月25日4時35分許,在臺北市松山區○○○路○段326號前,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 MDA,已另行不起訴處分,並扣得其持有第二級毒品Phencyclidine 1粒(淨重0.3130公克)。

經查,扣案之毒品Phencyclidine (聲請書誤載為「Phencyclidinel」)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查扣案圓形錠劑1粒(淨重0.3130公克、驗餘淨重0.2614公克),經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Phencyclidine成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26項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5月22日航藥鑑字第0960496號毒品鑑定書(見偵查卷第70頁)。

又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1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66頁),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惠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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