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2034,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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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七三九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四一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叁包(不含空包裝袋,驗餘總淨重為零點零零捌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七三九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被告為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包(淨重零點零零八八公克),係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航藥艦字第○九六○一二九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罪,故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均屬違禁物。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

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度毒聲字第二六○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七三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本院刑事裁定及該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在卷可參。

又被告於九十六年二月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許,在臺北市○○區○○街五七巷一四號住處內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三包(不含空包裝袋,總淨重為零點零零九○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二公克鑑析用罄,驗餘總淨重零點零零八八公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鑑定結果,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航藥鑑字第○九六○一二九號毒品鑑定書一紙在卷可稽。

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胡詩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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