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2037,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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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3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惟聲請人罹血友病,96年9月10日開立診斷證明書之醫師先前曾與聲請人有口角爭執,而懷恨於該日證明書載明聲請人無血友病,該日證明書不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就竊取鑽石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美智、嵇孟莉、李怡嬅、陳建榮、吳登錫指述遭竊各情及證人黃振發所證向聲請人買受鑽石一節相符,復有鑽石1顆扣案可佐,其犯罪嫌疑自屬重大,而本院前以聲請人於89、91、93、94間有多次竊盜犯行遭法院判處有罪確定,復為本件5件竊盜犯行,堪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裁定予以羈押,經核聲請人原羈押事由並未消滅,且有羈押必要。

而本院就聲請人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一節函詢臺灣臺北看守所(下稱北所),經該所覆函謂:本所多次戒送聲請人入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診治,據最近1次臺大醫院證明書診斷聲請人非血友病患者,有北所衛字第0960015694號函在卷為證;

復參酌卷附臺大醫院96年9月10日診字第96086963號診斷證明書載明:「依據病人病史及檢驗結果,病人並非血友病患者」,是依北所上開已多次戒送被告就醫治療覆函,堪認被告仍得經監所人員戒送外出受適當治療,顯無保外治療之必要。

而96年9月10日診斷證明書係醫師執行業務本其專業知識經驗所為之證明文書,查無顯有不可信之情;

且該醫師與被告素無怨隙,當無為使被告在監而故為不實登載致己受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嫌追訴風險之必要,是該日診斷證明書,應係真實可信。

該證明書既載明被告未罹血友病,即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要件,是被告上開羈押事由既仍存在,且有羈押必要,而無從以具保代之,又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事由之一,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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