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2044,200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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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聲請案號:96年度聲沒字第416號、95年度偵字第10202號、第10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合計淨重玖捌點貳伍公克、空包裝總重叁點陸壹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淨重伍叁點肆公克,驗餘總淨重伍叁點壹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

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1 級、第2級毒品。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202號、第10878號甲○○、乙○○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白粉3包、顆粒3包,分別含有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上載為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扣案之白粉3包(合計淨重98.25公克,空包裝總重3.61公克),及白色晶體3包(淨重53.4公克,驗餘總淨重53.17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分別呈現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6月13日調科壹字第020008050號鑑定通知書(見95年度偵字第10202號卷第66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5年6月8日刑鑑字第0950063322號鑑定書(見95年度偵字第10878號卷第82頁)各1紙附卷可稽,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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