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犯竊盜等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慧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志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