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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04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又覓保無著,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茲查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未消滅,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所定應撤銷羈押之情形,被告聲請撤銷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麗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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