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2108,2007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0日以96年度易字第6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於96年8月27日確定,另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即於95年12月26日,分別因毀損、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96年9月12日,以96年度易字第121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於96年10月8日確定;

以上各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