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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池永霖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妨害自由案件(96年度執聲沒字第258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池永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由具保人池永霖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檢附送達回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50,0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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