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附民,413,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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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魏月娥
吳遠維
謝幸生
乙○○
周亨禪
張金臺
曾碧華
游桂葉
吳宜蘭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三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游士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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