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附民,426,200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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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律師
被 告 丙○○

丁○○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二四九號詐欺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邱蓮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黎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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