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附民,432,200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2257號毀損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林柏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鈴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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