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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易字第6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0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耀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漪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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