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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1244號
異議人 陳興翰即甲○○○○○
即受處分人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96年 9月14日所為之處分(原處
分案號均詳如附表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原處分均撤銷,均發回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理 由
一、本件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下稱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陳興翰即甲○○○○○所有車號8055-EA 號自小客貨車,於如附表所示違規時間、地點,分別有違反如附表所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經舉發單位(附表編號一、二八號:臺北市政府停車管理處、附表編號二至二七、二九至五六號:臺北縣政府交通局停車營運科)掣發如附表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嗣受處分人未於舉發通知單上所載如附表所示應到案日期前到案,而在應到案日期後之96年10月11日方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訴,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以上,經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機關調查結果,仍認受處分人有上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乃依如附表所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於96年 9月14日以如附表所示裁決書裁處如附表所示罰鍰。
二、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查94年8月1日原負責人簡水金已將甲○○○○○移轉凌清福先生,嗣後再經幾次易手,後續接手人皆不知有此車輛,更不知有上開違規情形,為方便釐清責任歸屬,恰巧簡水金曾以該車向中國信託借貸,後因無法續繳車貸,當時負責人劉昭信曾與中國信託聲明異議,最後由臺北簡易庭以北簡字第1065號函以中國信託已撤回起訴說明結束,足以證明該車與甲○○○○○及後續之接手負責人皆無關聯等語。
三、按汽車所有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其以公司、行號名義申請登記者,應繳驗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如係以公司、行號之聯絡處、辦事處或通信處名義登記者,除應憑總公司、行號之證明外,亦應提具總公司、行號之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但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經查:㈠按「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行政機關。
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行政程序法第21條、行政訴訟法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獨資商號在行政訴訟裁判當事人欄應如何記載,依最高行政法院(即改制前原行政法院)68年 8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依行政訴訟法第33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裁判當事人欄之記載,涉及當事人能力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及41條之意旨,僅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有當事人能力,獨資商號不合上述法條之規定,應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而應以該獨資商號主人為當事人,記載為『○○○(即○○商號)』。」
,足見獨資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而應以商號負責人為當事人,商號負責人有違反行政罰法時,不能直接對商號處罰,而應以商號負責人為裁罰之對象,始符合規定。
㈡依照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汽車所有人以公司、行號名義申請登記者,包括有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獨資商號,應繳驗該公司或商號登記證明文件,然不需檢附負責人證件,負責人如有變更,無須申請變更登記,監理機關亦無從查知,故裁決書係針對作成當時之商號及負責人而為開立,如負責人有變更,應為概括承受,若有糾紛應由負責人另行求償,固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96年11月 5日中監彰字第0960025412號函說明及本院96年11月14日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稽,然於舉發機關對獨資商號逕行舉發之際,其透過監理機關取得獨資商號之登記資料後,對獨資商號之負責人開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舉發通知單時,難免發生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已發生變動,而舉發機關仍針對變動前之負責人開立舉發通知單,嗣交通主管機關亦根據監理機關之資料針對變動前之獨資商號負責人開立裁決書之不合理情形,實則,舉發機關及交通主管機關均應以獨資商號所有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時之實際負責人為裁罰對象,開立舉發通知單及裁決書,方符上開最高行政法院68年 8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之意旨。
㈢本件車牌號碼8055-EA號自小貨車於93年12月14日至95年6月6 日間,登記所有人為「甲○○○○○」,有汽車車輛異動登記書影本、汽車異動歷史查詢及汽車車籍查詢等各 1紙在卷可憑,而甲○○○○○乃係獨資經營之商號,其成立及負責人變更之始末則為90年 4月25日以馬偉華為負責人申請商號設立登記、93年 1月20日申請將負責人變更登記為簡水金、94年8月16日申請將負責人變更登記為凌清福、95年3月15日申請將負責人變更登記為劉昭信、96年1月3日申請將負責人變更登記為李妍慧、96年 8月17日申請將負責人變更登記為陳興翰即目前負責人,期間甲○○○○○亦未曾變更商號名稱,亦有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6紙、臺北市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影本 12紙附卷可稽,足見上開車輛駕駛人違反如附表所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其違規時間即如附表所示之94年1月12日至95年2月24日間,均非陳興翰擔任甲○○○○○負責人之期間,則依上開說明,舉發機關及原處分機關就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開立舉發通知單及裁決書,可否逕以甲○○○○○目前之負責人即陳興翰為裁罰對象,開立非其擔任負責人期間之違規行為之如附表所示裁決書,即非無疑。
四、再按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
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受舉發人,如認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必須在其有實際收受或接獲舉發通知單後,始能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經其告知後,復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
惟查,本件受處分人陳興翰擔任甲○○○○○負責人之期間為96年 8月17日迄今,而如附表所示之56紙裁決書,其上記載原舉發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分別為94年2月17日、94年9月 4日、95年3月4日、95年3月14日、95年3月21日、95年 3月27日、95年4月4日、95年4月10日、95年4月23日、95年 4月18日、95年4月25日、95年5月8日、95年5月15日、95年 5月22日95年 5月30日,均在陳興翰擔任甲○○○○○負責人之前,而依常理,處罰機關應在應到案日之前即送達舉發單,亦即如附表所示各違規事件之舉發單早在受處分人陳興翰擔任甲○○○○○負責人之前已經送達,是受處分人陳興翰於擔任甲○○○○○負責人期間根本無從收受如附表所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違規行為之舉發通知單,更無法期待其能依照上開規定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為誰,故亦無從依上開規定要求受處分人陳興翰於原舉發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向原處分機關告知甲○○○○○於如附表所示違規時間之各該實際負責人或實際駕駛人。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依據如附表所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逕對非違規期間之甲○○○○○負責人即受處分人陳興翰裁處罰鍰,又未對其送達舉發單使其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表明非實際駕駛人,顯有未洽,是自應由本院將附表所示原處分均撤銷,由原處分機關詳為審究後,另為適法之處分。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黎惠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附表:
~G2X0H12L12T2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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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裁決書案號 │違規時間 │原舉發通│違規地點│違規行為 │違反法條 │逾越應│送達地址 │
│號│ │(民國) │知單應到│ │ │ │到案期│ │
│ │ │ │案日期 │ │ │ │限30日│ │
│ │ │ │ │ │ │ │以上之│ │
│ │ │ │ │ │ │ │罰鍰金│ │
│ │ │ │ │ │ │ │額(新│ │
│ │ │ │ │ │ │ │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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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市裁四字第裁│94年1月12 │94年2月1│長春路 │在禁止臨時停│道路交通管理│壹仟貳│臺北市中山區│
│ │22-1AA151546 │日10時20分│7日前 │ │車處所停車 │處罰條例第56│佰元 │長春路88號1 │
│ │號 │ │ │ │ │條第1項第1款│ │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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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市裁四字第裁│94年6月20 │94年9月4│臺北縣新│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壹仟貳│(同上) │
│ │22-CUP145427 │日9時3分 │日前 │店市中興│車處所停車不│處罰條例第五│佰元 │ │
│ │號 │ │ │店市中興│車處所停車不│處罰條例第56│ │ │
│ │ │ │ │路 │依規定繳費 │條第1項第11 │ │ │
│ │ │ │ │ │ │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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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市裁四字第裁│94年11月29│95年3月4│板橋文化│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 │22-CZP511968 │日14時45分│日前 │路1段188│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巷(裁決│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書漏載巷│繳費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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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北市裁四字第裁│94年12月16│95年3月1│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 │22-CZP513243 │日7時50分 │4日前 │橋市英士│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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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北市裁四字第裁│94年12月19│95年3月2│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 │22-CZP513329 │日7時40分 │1日前 │橋市雨農│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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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北市裁四字第裁│94年12月23│95年3月2│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 │22-CZP513741 │日16時01分│1日前 │橋市文德│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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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北市裁四字第裁│94年12月26│95年3月2│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 │22-CZP513853 │日17時15分│7日前 │橋市英士│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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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北市裁四字第裁│94年12月26│95年3月2│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 │22-CZP513852 │日7時40分 │7日前 │橋市雨農│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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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北市裁四字第裁│94年12月27│95年3月2│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 │22-CZP513962 │日7時45分 │7日前 │橋市英士│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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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北市裁四字第裁│94年12月28│95年3月2│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 │22-CZP514075 │日14時51分│7日前 │橋市英士│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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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北市裁四字第裁│94年12月29│95年3月2│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一│22-CZP514189 │日16時25分│7日前 │橋市英士│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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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北市裁四字第裁│94年12月30│95年3月2│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二│22-CZP514294 │日7時50分 │7日前 │橋市英士│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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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1月2日│95年4月4│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三│22-CZP514394 │14時46分 │日前 │橋市英士│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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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1月3日│95年4月4│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四│22-CZP514501 │7時40分 │日前 │橋市英士│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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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1月4日│95年4月4│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五│22-CZP514623 │7時40分 │日前 │橋市英士│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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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1月5日│95年4月4│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六│22-CZP514740 │14時41分 │日前 │橋市英士│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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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1月5日│95年4月4│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七│22-CZP514739 │7時40分 │日前 │橋市英士│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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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1月6日│95年4月4│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八│22-CZP514865 │14時56分 │日前 │橋市英士│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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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1月9日│95年4月1│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九│22-CZP514983 │14時46分 │0日前 │橋市英士│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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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1月10 │95年4月1│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十│22-CZP515087 │日19時10分│0日前 │橋市雨農│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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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1月10 │95年4月1│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一│22-CZP515086 │日14時41分│0日前 │橋市英士│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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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1月11 │95年4月1│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二│22-CZP515206 │日21時20分│0日前 │橋市雨農│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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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1月11 │95年4月1│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三│22-CZP515199 │日7時40分 │0日前 │橋市雨農│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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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1月12 │95年4月1│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四│22-CZP515331 │日16時41分│0日前 │橋市雨農│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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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1月12 │95年4月1│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五│22-CZP515330 │日7時40分 │0日前 │橋市雨農│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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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1月13 │95年4月1│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六│22-CZP515448 │日18時01分│0日前 │橋市雨農│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項 │ │ │
│ │ │ │ │ │繳費 │ │ │ │
├─┼───────┼─────┼────┼────┼──────┼──────┼───┼──────┤
│二│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1月13 │95年4月1│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七│22-CZP515447 │日7時50分 │0日前 │橋市雨農│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
│二│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1月13 │95年4月2│新生北橋│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八│22-1AC146198 │日14時31分│3日前 │下 │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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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1月16 │95年4月1│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九│22-CZP515568 │日16時01分│8日前 │橋市雨農│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
│三│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1月16 │95年4月1│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十│22-CZP515567 │日7時40分 │8日前 │橋市雨農│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
│三│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1月17 │95年4月1│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一│22-CZP515705 │日14時41分│8日前 │橋市雨農│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56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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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1月18 │95年4月1│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二│22-CZP515806 │日14時41分│8日前 │橋市雨農│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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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1月19 │95年4月1│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三│22-CZP515932 │日14時51分│8日前 │橋市雨農│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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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1月20 │95年4月1│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四│22-CZP0000000│日16時48分│8日前 │橋市新海│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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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1月20 │95年4月1│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五│22-CZP516054 │日7時40分 │8日前 │橋市文德│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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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1月23 │95年4月2│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六│22-CZP516196 │日14時35分│5日前 │橋市新海│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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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1月24 │95年4月2│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七│22-CZP516336 │日14時34分│5日前 │橋市新海│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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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1月25 │95年4月2│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八│22-CZP0000000│日7時35分 │5日前 │橋市新海│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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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1月26 │95年4月2│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九│22-CZP516588 │日14時33分│5日前 │橋市新海│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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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1月27 │95年4月2│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十│22-CZP516706 │日7時34分 │5日前 │橋市新海│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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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2月3日│95年5月8│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一│22-CZP516810 │14時34分 │日前 │橋市新海│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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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2月6日│95年5月8│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二│22-CZP516908 │14時31分 │日前 │橋市新海│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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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2月13 │95年5月1│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三│22-CZP517622 │日14時32分│5日前 │橋市新海│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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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2月14 │95年5月1│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四│22-CZP517764 │日14時30分│5日前 │橋市新海│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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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2月15 │95年5月1│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五│22-CZP517913 │日7時32分 │5日前 │橋市新海│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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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2月16 │95年5月1│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六│22-CZP518078 │日7時28分 │5日前 │橋市新海│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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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2月17 │95年5月2│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七│22-CZP518232 │日7時32分 │2日前 │橋市新海│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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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2月20 │95年5月2│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八│22-CZP518360 │日14時30分│2日前 │橋市新海│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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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2月21 │95年5月2│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九│22-CZP518511 │日14時31分│2日前 │橋市新海│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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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2月22 │95年5月2│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十│22-CZP518641 │日14時33分│2日前 │橋市新海│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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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2月23 │95年5月2│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一│22-CZP518777 │日7時31分 │2日前 │橋市新海│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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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2月24 │95年5月3│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二│22-CZP518924 │日7時31分 │0日前 │橋市新海│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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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2月7日│95年5月8│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三│22-CZP517035 │14時32分 │日前 │橋市新海│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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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2月8日│95年5月8│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四│22-CZP517187 │15時30分 │日前 │橋市新海│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
│五│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2月9日│95年5月8│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五│22-CZP517342 │14時40分 │日前 │橋市新海│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
│五│北市裁四字第裁│95年2月10 │95年5月1│臺北縣板│在道路收費停│道路交通管理│參佰元│(同上) │
│六│22-CZP517487 │日14時35分│5日前 │橋市新海│車處所停車經│處罰條例第56│ │ │
│ │號 │ │ │路 │催繳不依規定│條第2項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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