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易,2129,2007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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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犯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雷淑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詩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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