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易,2681,2007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6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 律師
陽文瑜 律師
李承訓 律師
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8408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宜由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耀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漪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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