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易,2930,2007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9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4年度偵字第19085號、20830號、21492號、22030號、22119號、25005號、25214號、255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後附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9月20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各1紙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孫正華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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