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簡,2608,20071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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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26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空白DVD參佰肆拾片」,更正為「空白DVD伍佰片」; 事實及理由欄內第二段末五行關於「空白DVD340片」,更正為「空白DVD500片」。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空白DVD參佰肆拾片」,係出於誤植,應更正為「空白DVD伍佰片」; 另事實及理由欄內第二段末五行關於「空白DVD340片」,亦係出於誤植,應更正為「空白DVD500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桂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君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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