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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30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811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96年5 月間,在臺北市○○區○○路某夜店,向不詳姓名之人購入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淨重共36.03 公克;
另同時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而持有之,嗣於同年月26日上午7 時20分許,在臺北市大安區○○街62巷11號3 樓住處,為警持本院搜索票執行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前揭毒品。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扣案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7 月18日出具之鑑定書1 份在卷可供佐證,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三、查被告所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淨重共36.03 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7 月18日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則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顯逾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所定「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之第2 級毒品淨重10公克以上之規定。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及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附表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與被告本件犯行無關,應由檢察官另依法處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江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英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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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物品 │ 重量 │ 檢驗結果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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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灰白色藥錠 │淨重24.44克 │檢出二級毒品「3,4-亞甲基│
│ │(即編號1-1) │驗餘淨重 │雙氧安非他命(MDA)」、 │
│ │ │24.26克 │三級毒品「愷他命(K他命 │
│ │ │ │)」 │
├─┼───────┼──────┼────────────┤
│02│咖啡色藥錠 │淨重8.52克 │檢出二級毒品「3,4-亞甲基│
│ │(即編號1-2-1 │驗餘淨重8.22│雙氧安非他命(MDA)」 │
│ │、1-4-2) │克 │ │
├─┼───────┼──────┼────────────┤
│03│灰白色藥錠 │淨重2.79克 │檢出二級毒品「3,4-亞甲基│
│ │(即編號1-5) │驗餘淨重 │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
│ │ │2.33克 │」 │
├─┼───────┼──────┼────────────┤
│04│紅色藥錠 │淨重0.28克 │檢出二級毒品「3,4-亞甲基│
│ │(即編號1-6-1 │驗餘淨重 │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
│ │) │0.18克 │」 │
└─┴───────┴──────┴────────────┘
附表二:
┌─┬───────┬──────┬────────────┐
│編│ 物品 │ 重量 │ 檢驗結果 │
│號│ │ │ │
├─┼───────┼──────┼────────────┤
│01│淺褐色藥錠 │淨重0.91克 │檢出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 │(即編號1-2-2 │驗餘淨重 │一粒眠)」 │
│ │) │0.61克 │ │
├─┼───────┼──────┼────────────┤
│02│綠色藥錠 │淨重4.43克 │檢出三級毒品「對-甲氧基 │
│ │(即編號1-3、 │驗餘淨重 │甲基安非他命(PMMA)」 │
│ │1-4-1) │4.15克 │ │
├─┼───────┼──────┼────────────┤
│03│白色粉末 │淨重12.74克 │檢出三級毒品「愷他命(K │
│ │(即編號2-1至 │驗餘淨重 │他命)」純度約70% │
│ │2-3) │12.59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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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白色粉末 │毛重7.01克 │檢出三級毒品「愷他命(K │
│ │(即編號3-1) │驗餘淨重 │他命)」純度約86%,驗前│
│ │ │6.51克 │純質淨重約5.75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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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淺綠色藥錠 │淨重15.81克 │檢出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 │(即編號4-1) │驗餘淨重 │一粒眠)」 │
│ │ │15.64克 │ │
└─┴───────┴──────┴────────────┘
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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