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簡,3487,2007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3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28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安非他命壹包(驗餘後淨重零點捌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扣案盛裝前開安非他命塑膠袋壹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事 實及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應補充如后:㈠犯罪事實欄部分:⒈增列被告累犯之事實:甲○○93年間因犯竊盜、贓物等罪,經本院竊盜罪、贓物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6月,定執行刑1年6月確定,94年8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⒉扣案物品應更正為:⑴扣得安非他命一包(驗餘後淨重0.86公克)。

⑵扣得甲○○所有,供其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盛裝前開安非他命塑膠袋一個及吸食器一組。

⑶另扣得與本案無關之犯罪工具一組。

㈡論罪、科刑部分: ⒈論罪部分增列累犯加重之論述: 被告甲○○93年間因犯竊盜、贓物等罪,經本院竊盜罪 、贓物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6月,定執行刑1年6月 確定,94年8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之罪,應依累犯加重其刑。

⒉爰審酌被告曾有竊盜、贓物之前科,已如前述,素行不 佳;

犯罪後坦承犯罪,犯後態度尚稱良好;

及被告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沒收: ⒈扣案安非他命一包(驗餘後淨重0.86公克)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⒉扣案盛裝前開安非他命塑膠袋一個及吸食器一組,均係 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

⒊扣案尚有與本案無關之犯罪工具一組,被告該部分之竊 盜行為,已為檢察官另行偵辦,本案不應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趙子榮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附錄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