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簡,3903,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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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39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搻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37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搻販賣猥褻之色情光碟,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猥褻色情光碟貳拾肆片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詳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販賣含有暴露男女性器官、性交及口交等畫面(見偵卷第25至30頁照片編號1 至24),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厭惡而侵害性道德情感等猥褻內容之影音光碟片24片,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惟念及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用啟自新。

至於扣案之影音光碟片24片(詳如後附表),均係含猥褻內容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末查被告犯本案之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後,所犯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 陳弘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
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上開96年度速偵字第373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附表:扣案猥褻光碟片24片之扣押物品目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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