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簡上,395,2007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395號
被 告 甲○○
即上訴人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96年度簡字第3040號第一審判決,於96年10月11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泛稱「理由容補」,又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加計在途期間2日,為96年11月6日)補提上訴理由書,顯然與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有所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楊台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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