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簡附民,87,200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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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臺北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椿亮
訴訟代理人 蕭尹澄
被 告 甲○○
之2號2樓
上列被告96年度簡字第3237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鈴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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