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簡附民,91,2007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簡字第362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吳俊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漪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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