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1891,2007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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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91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於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解除限制出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涉詐欺案件(案號: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三三六號),為本院限制出境在案,然因聲請人在大陸地區經營事業,需親自處理,願以具保之方式代替限制出境等語。

二、按,雖刑事訴訟法保全被告之手段必要性,由重而輕依次為羈押、具保、責付與限制住居(含限制出境),惟既然聲請人自請以形式上手段較重之具保以替代形式上程度較輕之限制出境,且經核又可以允許,爰准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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