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1964,200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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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減得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淑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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