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1983,200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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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8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係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予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同年九月三十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茲查被告所稱年邁母親罹患癌症,行動不便,家中又有兒女正求學中,需人照料等事由,均與被告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應受羈押之理由無關。

從而,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吳麗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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