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2003,200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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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

茲因該被告已逃匿,聲請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被告逃匿之事實,有卷附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影本等文件可證,並有被告繳納保證金之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一張為憑,本件聲請為正當,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應予沒入。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邱蓮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黎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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