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2047,200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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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執聲字第1075號;96年度速偵字第2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小瑪莉」電子遊戲機IC板壹塊及現金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貳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5年度速偵字第466 號被告甲○○賭博一案,業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期滿,扣案之小瑪莉機檯IC板及賭資新台幣10,220元,分別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扣案之小瑪莉電子遊戲機IC板,係與被告共犯本件賭博犯行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祥」之成年男子所有,且係供其2人共犯該罪所用之物;

扣案之新台幣10,220 元則係其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供述明確,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明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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