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2074,2007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一0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