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2095,200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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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95號
聲明異議人 甲○○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誣告案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執聲他字第一六五二號)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之聲明異議聲請狀所載。

二、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不得依本條例減刑。」

,亦即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執行者,不得依該條例減刑。

三、查聲明異議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誣告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自字第八四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嗣經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經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七一號駁回上訴,嗣再經最高法院以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四二號判決上訴駁回,該案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確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臺北地檢署)傳拘不到,而於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發布通緝,直至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臺北市內湖區○○路○段四二0巷二十六號康寧醫院前,為警執行大貨車取締勤務路檢盤查時,始緝獲聲明異議人,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調閱臺北地檢署執行案卷查閱屬實 (見九十四年度執字第四六六三號卷附之臺北地檢署通緝書、九十六年度執緝字第一五四七號卷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通緝案件報告書、解送人犯報告書、調查筆錄、九十六年度執聲他字第一六五二號卷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0九六三二六七一七00號函及所附警員執勤報告)。

聲明異議人辯稱係自動歸案,尚不足採。

茲因聲明異議人向臺北地檢署聲請減刑,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查明後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以北檢盛顛九十六執聲他一六五二字第七六八八七號函覆稱,經查係通緝到案,依法不符合九十六年減刑條例規定,經核於法並無不符。

本件聲明異議人甲○○認臺北地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執聲他字第一六五二字第七六八八七號駁回其減刑聲請之執行指揮有不當而聲明異議,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蘇素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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