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2109,200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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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執聲字第1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壹點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5年度毒偵字第2776號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6年3月29日判決確定之95年訴字第2985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犯罪時間重疊,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屬同一案件,而經本院後95年度訴字第1830號為免訴判決確定。

扣案之第一級海洛因1包(淨重1.14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桂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君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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