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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一年、一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後二罪嗣經分別減刑為六月、八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其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七年三月十五日,因行刑累進處遇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了日期則為同年二月十六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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