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2135,200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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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一及編號二業經本院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並定執行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被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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