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72號
聲 請 人
即 受 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以其所犯附表編號2至6各該之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因此部分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爰依法聲請減刑。
查,受刑人此部分之聲請,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284號裁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泰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