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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迄六月,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四八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二五六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同年九月二十八日確定在案。
經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商業會計法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卷附之前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檢察官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千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典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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