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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行使特許證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3月2日犯行使特許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6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82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經撤回上訴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興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雅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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