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減,3310,20071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示,並與附表編1所示之犯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其餘聲請(即就附表編號1之犯罪聲請減刑部分)駁回。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檢察官雖就附表編號1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亦聲請減刑,惟查該部分犯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87號裁定在案,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該部分檢察官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又附表編號1、2之犯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檢察官聲請並定其應執行刑,核無不合,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紋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韻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