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減,3316,2007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3 月6 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520號(偵查案號: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489號),判處有期徒刑伍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占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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