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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五七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上開犯行之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抗告。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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