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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五至編號七所示之罪均減刑,減得之刑分別如附表編號五至編號七所載,與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編號五至編號七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分別減為如附表編號五至編號七所載之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抗告。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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