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減,3384,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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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29歲民
外僑居留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HENRY BERNABE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 HENRY BERNABE因於民國95年11月23日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51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029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一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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