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減,3389,2007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五七九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至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間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四0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顏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