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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緝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6922 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3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0年度易字第103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二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2年06月13日假釋出監,於92年07月14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依其已成年之社會經驗,應有相當智識程度,可預見他人向其借用名義登記為公司之負責人,該他人可能以該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捐,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自稱「姚自然」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2年07月初某日將其身分證提供予「姚自然」使用,自92年7月4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登記擔任當時址設臺北市○○區○○路4 段26號3 樓之良基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良基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渠等均明知良基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之舜裕實業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之事實,仍自92年09月間起迄同年11月間止,推由「姚自然」以良基公司名義,連續虛偽製作以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舜裕實業有限公司等13家營業人為買受人,及填入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而虛開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不實發票共計71紙,銷售額共計1 億8,513萬4,439元,稅額總計925萬6,725元,持交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舜裕實業有限公司等13家營業人,以為進項憑證,並經附表一至十三所示舜裕實業有限公司等13家營業人,持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71紙,作為進項憑證,分別依營業稅法之規定申報營業稅時,申報扣抵進項稅額共1億8,513萬4,439 元,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附表一至十三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總額計925萬6,72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96年10月22日審判筆錄),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㈠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1 紙、良基公司涉嫌虛設行號資料分析表、良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基本資料查詢(分別見94年度偵字第16922號卷第一宗第3至33頁)。
㈡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分別見94年度偵字第16922 號卷第一宗第58至79頁)。
㈢良基公司92年度營業稅跨中心查詢作業列印表、良基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表(分別見94年度偵字第16922號卷第一宗第36至42頁)、良基公司登記案卷。
㈣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95年07月26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業字第0950202354號函所檢附華鈉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2年11月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逐筆發票明細表2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95年5月22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0950015399號函所檢附信紡企業有限公司92年9至10月營業稅申報書1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95年5月25日財北國稅中北營業一字第0950009895號函所檢附忠典企業有限公司92年11至12月營業稅申報書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95年6月1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業字第0950015846號函所檢附廣頂國際有限公司92年11至12月營業稅申報書1 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5年05月23日財北國稅中和三字第0951015982號函所檢附啟力工程有限公司司92年11至12月營業稅申報書1紙、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分局95年5月25日北區國稅新莊三字第0951014605號函所檢附逵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11至12月營業稅申報書與如附表10所示之良基公司統一發票各1 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信義稽徵所95年05月29日北區國稅信義三字第0950001527號函所檢附慶汶企業有限公司、明科實業有限公司、寶正鑫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表、92年11、12月營業稅申報書、慶汶企業有限公司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表等各1 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95年05月30日中區國稅東勢三字第0950005059號函所檢附金鳴海有限公司92年11至12月營業稅申報書與如附表6所示之良基公司統一發票各1紙、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95年05月19日中區國稅彰縣三字第0950016122號函所檢附葉發工程有限公司92年11至12月營業稅申報書1紙與如附表13所示之良基公司統一發票3紙(分別見94年度偵字第16922 號卷第一宗第157至211頁,第二宗第212至277頁)。
綜上所述,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05月24日修正施行,該條第1款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則將上開條文之刑度規定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茲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95年05月24日修正施行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㈡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94年2 月2 日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
而有關新舊法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連續犯、牽連犯加重等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經查:⒈被告行為時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為1元以上。
而95年7月1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為新臺幣1千元以上。
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對其較為有利。
⒉刑法第55條、第56條關於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於修正後業已刪除,本案被告多次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於修正前應分依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依新法則應予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認適用新法對被告並無較為有利。
綜上修正前、後之比較,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
⒊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28條係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又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係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則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但得減輕其刑」,於本案犯罪事實,被告與前述「姚自然」間,不論依新舊法均構成共同正犯,是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自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⒋有關累犯之規定,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331號判決參照)。
㈢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
查被告係良基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已如前述,自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被告明知不實而共同填製屬於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並將該等不實發票交付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之營業人,以供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之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使用,並致如附表所示一至十三之營業人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被告與「姚自然」間,就填製不實會計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有共同犯意聯絡,並推由「姚自然」下手實施,應以共同正犯論;
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姚自然」係無身分之人而與有該身分之被告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亦應為共同正犯。
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執行前案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之。
爰審酌被告共同以虛開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幫助逃漏之營業稅額高達925萬6,725元,嚴重損害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惟其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與其犯罪之目的、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又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無著後,於95年12月19日發布通緝在案,嗣於96年9月7日16時30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33巷24號2 樓,為警查獲,此有本院95年12月19日通緝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暨被告於緝獲之警詢筆錄等件在卷可參,顯見被告並非於96年12月31日前自動歸案接受審判,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本件自無減刑之適用,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逸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95年05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買受人:舜裕實業有限公司
┌──┬────┬──────┬─────┬─────┐
│編號│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 售 額│稅 額│
├──┼────┼──────┼─────┼─────┤
│ 1 │92年9月 │VW00000000 │683,091 │34,155 │
├──┼────┼──────┼─────┼─────┤
│ 2 │92年9月 │VW00000000 │683,091 │34,155 │
├──┼────┼──────┼─────┼─────┤
│ 3 │92年9月 │VW00000000 │683,091 │34,155 │
├──┼────┼──────┼─────┼─────┤
│ 4 │92年9月 │VW00000000 │936,194 │46,810 │
├──┼────┼──────┼─────┼─────┤
│ 5 │92年9月 │VW00000000 │936,243 │46,812 │
├──┼────┼──────┼─────┼─────┤
│ 6 │92年9月 │VW00000000 │550,968 │27,548 │
├──┼────┼──────┼─────┼─────┤
│ 7 │92年9月 │VW00000000 │845,757 │42,288 │
├──┼────┼──────┼─────┼─────┤
│ 8 │92年9月 │VW00000000 │845,757 │42,288 │
├──┼────┼──────┼─────┼─────┤
│ 9 │92年9月 │VW00000000 │879,573 │43,979 │
├──┼────┼──────┼─────┼─────┤
│ 10 │92年9月 │VW00000000 │879,928 │43,996 │
├──┼────┼──────┼─────┼─────┤
│ 11 │92年9月 │VW00000000 │921,194 │46,060 │
├──┼────┼──────┼─────┼─────┤
│ 12 │92年9月 │VW00000000 │840,305 │42,015 │
├──┼────┼──────┼─────┼─────┤
│ 13 │92年9月 │VW00000000 │840,305 │42,015 │
├──┼────┼──────┼─────┼─────┤
│ 14 │92年9月 │VW00000000 │840,305 │42,015 │
├──┼────┼──────┼─────┼─────┤
│ 15 │92年9月 │VW00000000 │840,305 │42,015 │
├──┼────┼──────┼─────┼─────┤
│ 16 │92年9月 │VW00000000 │840,305 │42,015 │
├──┼────┼──────┼─────┼─────┤
│ 17 │92年9月 │VW00000000 │840,305 │42,015 │
├──┼────┼──────┼─────┼─────┤
│ 18 │92年9月 │VW00000000 │840,352 │42,018 │
├──┼────┼──────┼─────┼─────┤
│ 19 │92年9月 │VW00000000 │788,690 │39,435 │
├──┼────┼──────┼─────┼─────┤
│ 20 │92年9月 │VW00000000 │758,177 │37,909 │
├──┼────┼──────┼─────┼─────┤
│ 21 │92年9月 │VW00000000 │788,690 │39,435 │
├──┼────┼──────┼─────┼─────┤
│ 22 │92年9月 │VW00000000 │788,690 │39,435 │
├──┼────┼──────┼─────┼─────┤
│ 23 │92年9月 │VW00000000 │127,400 │6,370 │
├──┼────┼──────┼─────┼─────┤
│ 24 │92年10月│VW00000000 │758,177 │37,909 │
├──┼────┼──────┼─────┼─────┤
│ 25 │92年10月│VW00000000 │758,177 │37,909 │
├──┼────┼──────┼─────┼─────┤
│ 26 │92年10月│VW00000000 │733,775 │36,689 │
├──┼────┼──────┼─────┼─────┤
│ 27 │92年10月│VW00000000 │733,775 │36,689 │
├──┼────┼──────┼─────┼─────┤
│ 28 │92年10月│VW00000000 │733,824 │36,691 │
├──┼────┼──────┼─────┼─────┤
│ 29 │92年10月│VW00000000 │940,408 │47,020 │
├──┼────┼──────┼─────┼─────┤
│ 30 │92年10月│VW00000000 │940,408 │47,020 │
├──┼────┼──────┼─────┼─────┤
│ 31 │92年10月│VW00000000 │753,032 │37,652 │
├──┴────┴──────┴─────┴─────┤
│合計:銷售額2,433萬0,292元、稅額121萬6,517元 │
└──────────────────────────┘
附表二:
買受人:忠典企業有限公司
┌──┬────┬──────┬─────┬─────┐
│編號│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 售 額│稅 額│
├──┼────┼──────┼─────┼─────┤
│ 1 │92年11月│WW00000000 │5,370,000 │268,500 │
├──┼────┼──────┼─────┼─────┤
│ 2 │92年11月│WW00000000 │6,970,000 │348,500 │
├──┴────┴──────┴─────┴─────┤
│合計:銷售額1,234萬元、稅額61萬7,000元 │
└──────────────────────────┘
附表三:
買受人:信紡企業有限公司
┌──┬────┬──────┬─────┬─────┐
│編號│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 售 額│稅 額│
├──┼────┼──────┼─────┼─────┤
│ 1 │92年9月 │VW00000000 │635,450 │31,773 │
├──┼────┼──────┼─────┼─────┤
│ 2 │92年9月 │VW00000000 │635,450 │31,773 │
├──┼────┼──────┼─────┼─────┤
│ 3 │92年9月 │VW00000000 │636,000 │31,800 │
├──┼────┼──────┼─────┼─────┤
│ 4 │92年9月 │VW00000000 │585,800 │29,290 │
├──┼────┼──────┼─────┼─────┤
│ 5 │92年9月 │VW00000000 │585,800 │29,290 │
├──┼────┼──────┼─────┼─────┤
│ 6 │92年9月 │VW00000000 │681,100 │34,055 │
├──┼────┼──────┼─────┼─────┤
│ 7 │92年9月 │VW00000000 │300,200 │15,010 │
├──┼────┼──────┼─────┼─────┤
│ 8 │92年9月 │VW00000000 │794,500 │39,725 │
├──┼────┼──────┼─────┼─────┤
│ 9 │92年9月 │VW00000000 │232,700 │11,635 │
├──┼────┼──────┼─────┼─────┤
│ 10 │92年9月 │VW00000000 │863,000 │43,150 │
├──┼────┼──────┼─────┼─────┤
│ 11 │92年9月 │VW00000000 │865,579 │43,279 │
├──┼────┼──────┼─────┼─────┤
│ 12 │92年9月 │VW00000000 │683,538 │34,177 │
├──┼────┼──────┼─────┼─────┤
│ 13 │92年9月 │VW00000000 │674,600 │33,730 │
├──┼────┼──────┼─────┼─────┤
│ 14 │92年10月│VW00000000 │490,000 │24,500 │
├──┼────┼──────┼─────┼─────┤
│ 15 │92年10月│VW00000000 │824,200 │41,210 │
├──┼────┼──────┼─────┼─────┤
│ 16 │92年10月│VW00000000 │940,100 │47,005 │
├──┼────┼──────┼─────┼─────┤
│ 17 │92年10月│VW00000000 │942,000 │47,100 │
├──┼────┼──────┼─────┼─────┤
│ 18 │92年10月│VW00000000 │852,000 │42,600 │
├──┼────┼──────┼─────┼─────┤
│ 19 │92年10月│VW00000000 │852,000 │42,600 │
├──┴────┴──────┴─────┴─────┤
│合計:銷售額1,307萬4,017元、稅額65萬3,702元 │
└──────────────────────────┘
附表四:
買受人:華鈉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編號│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 售 額│稅 額│
├──┼────┼──────┼─────┼─────┤
│ 1 │92年11月│WW00000000 │9,378,226 │468,911 │
├──┼────┼──────┼─────┼─────┤
│ 2 │92年11月│WW00000000 │9,500,000 │475,000 │
├──┴────┴──────┴─────┴─────┤
│合計:銷售額1,887萬8,226元、稅額94萬3,911元 │
└──────────────────────────┘
附表五:
買受人:金鳴海有限公司
┌──┬────┬──────┬─────┬─────┐
│編號│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 售 額│稅 額│
├──┼────┼──────┼─────┼─────┤
│ 1 │92年11月│WW00000000 │9,698,513 │484,926 │
├──┴────┴──────┴─────┴─────┤
│合計:銷售額969萬8,513元、稅額48萬4,926元 │
└──────────────────────────┘
附表六:
買受人:慶汶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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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 售 額│稅 額│
├──┼────┼──────┼─────┼─────┤
│ 1 │92年11月│WW00000000 │9,630,000 │481,500 │
├──┼────┼──────┼─────┼─────┤
│ 2 │92年11月│WW00000000 │9,040,000 │452,000 │
├──┼────┼──────┼─────┼─────┤
│ 3 │92年11月│WW00000000 │9,200,000 │460,000 │
├──┴────┴──────┴─────┴─────┤
│合計:銷售額2,787萬元、稅額139萬3,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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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
買受人:明科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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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 售 額│稅 額│
├──┼────┼──────┼─────┼─────┤
│ 1 │92年11月│WW00000000 │9,354,674 │467,734 │
├──┼────┼──────┼─────┼─────┤
│ 2 │92年11月│WW00000000 │9,750,000 │487,500 │
├──┴────┴──────┴─────┴─────┤
│合計:銷售額1,910萬4,674元、稅額95萬5,2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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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
買受人:寶正鑫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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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 售 額│稅 額│
├──┼────┼──────┼─────┼─────┤
│ 1 │92年11月│WW00000000 │9,000,000 │450,000 │
├──┼────┼──────┼─────┼─────┤
│ 2 │92年11月│WW00000000 │9,200,000 │460,000 │
├──┴────┴──────┴─────┴─────┤
│合計:銷售額1,820萬元、稅額91萬元 │
└──────────────────────────┘
附表九:
買受人:啟力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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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 售 額│稅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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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2年11月│WW00000000 │467,500 │23,375 │
├──┴────┴──────┴─────┴─────┤
│合計:銷售額46萬7,500元、稅額2萬3,375元 │
└──────────────────────────┘
附表十:
買受人:逵星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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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 售 額│稅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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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2年11月│WW00000000 │2,842,750 │142,138 │
├──┴────┴──────┴─────┴─────┤
│合計:銷售額284萬2,750元、稅額14萬2,138元 │
└──────────────────────────┘
附表十一:
買受人:廣頂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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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 售 額│稅 額│
├──┼────┼──────┼─────┼─────┤
│ 1 │92年11月│WW00000000 │8,116,085 │405,804 │
├──┴────┴──────┴─────┴─────┤
│合計:銷售額811萬6,085元、稅額40萬5,8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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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二:
買受人:東隆事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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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 售 額│稅 額│
├──┼────┼──────┼─────┼─────┤
│ 1 │92年11月│WW00000000 │9,450,000 │472,500 │
├──┼────┼──────┼─────┼─────┤
│ 2 │92年11月│WW00000000 │9,510,000 │475,500 │
├──┼────┼──────┼─────┼─────┤
│ 3 │92年11月│WW00000000 │9,300,000 │465,000 │
├──┴────┴──────┴─────┴─────┤
│合計:銷售額2,826萬元、稅額141萬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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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三:
買受人:葉發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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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 售 額│稅 額│
├──┼────┼──────┼─────┼─────┤
│ 1 │92年11月│WW00000000 │619,048 │30,952 │
├──┼────┼──────┼─────┼─────┤
│ 2 │92年11月│WW00000000 │523,810 │26,190 │
├──┼────┼──────┼─────┼─────┤
│ 3 │92年11月│WW00000000 │809,524 │40,476 │
├──┴────┴──────┴─────┴─────┤
│合計:銷售額195萬2,382元、稅額9萬7,6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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