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重附民,126,200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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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愷
被 告 乙○○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中)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重訴字第87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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