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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162號贓物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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