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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傷害等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八八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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