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附民,447,2007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易字第1746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查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原告於96年11月2 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甲○○應賠償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第一版報頭刊登道歉啟事及聲請假執行等,此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惟本院96年度易字1746號判決被告甲○○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即應均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弘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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