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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
上列被告乙○因傷害刑事案件(96年度易字第2459號),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林晏如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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